| George's profileGeorge's space On Live.c...BlogListsNetwork | Help |
|
4/27/2008 转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应当引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的高度重视。有些地方和学校不考虑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运行能力,不仔细核查外方的资质和办学能力,偏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低水平重复办学;有些学校未能悉心谋划合作办学的办学模式和教学安排,引进外国教育优质资源特别是引进外方核心专业课程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授课的比例很低,难以保证办学质量;一些地方和学校背离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追逐经济利益;更有个别地区和学校缺乏依法办学和维护教育主权的意识违规办学,损害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已经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从近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实地调查了解和进行复核的情况看,一些机构和项目存在招生宣传不实、招生不规范问题。有些纳入国家高等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项目,存在违反政策直接降低批次录取的问题;有些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面临学生不能如期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出国留学不能取得签证等问题;有些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高职)的项目,以可转入外国大学继续攻读学士甚至硕士学位课程招揽学生,而学生获得的外国学历学位证书认证问题难以解决;一些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一些高校特别是某些重点高校举办国外大学预科教育性质的课程班,有意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一些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存在办学论证不严,签署的合作协议不规范、不严谨,财务会计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甚至比较混乱的情况。还有一些院校对合作办学的中方主权重视不够,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管理权不到位,淡化甚至削弱了应有的领导权和决策权。个别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协调及监管职能不到位,执法不严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增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保持高校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坚持维护教育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各种各类因素诱发的学生群体事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消极影响,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 二、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有关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抵制和纠正将中外合作办学当作学校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三、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牢牢把握好审批入口关。今后教育部审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将以外国教育机构是否为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知名学科专业及著名教授等作为主要依据;对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国内已举办同类合作办学项目或拟办专业的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内较为集中的,以及申报的收费标准明显偏离办学成本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四、要加强高等职业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切实把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放到加强内涵建设和提高教育质量上来。2008年底以前,原则上暂缓受理此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备案编号申请。请各地在此期间认真做好高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发展规划并报教育部,要从学科专业、国别选择、数量布局等方面精心筹划本地区职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规划,指导学校切实加大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借鉴外方在学科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增强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能源、矿产、环保及金融等高技能人才的能力。 五、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当前,一些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自行举办了所谓的外国大学预科班,有的纯属外语培训,外国大学不参与在中国境内的教学活动,双方通过签订所谓相互承认学分协议,允诺参加课程班学习的学生有机会转到外国大学继续学习,并在完成学业后在境外获得外国大学的学位证书。上述办学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也无益于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各高校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不宜实施此类教育活动,更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实施此类教育活动。 六、要按照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当前工作重点是招生简章及广告的规范管理和易引发矛盾的学历文凭颁发、学制等环节的监督,要以这两项工作为主开展一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消化解决,对问题严重者要坚决稳妥地予以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办学报告应按规定时间向审批机关提交等规定。 七、我部将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重点推进“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建设。将依托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开通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开发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有选择地在部分省市按学科大类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根据法规的要求强化办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建立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披露工作,我部将逐步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等相关信息。今年1月初,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信息情况已通过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提出和制定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工作方案,并对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要尽快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整改。有关工作方案和清理整改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我部将对各地、各高校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教育部 二零零七年四月六日 No tag for this post. 4/24/2008 2008 fall美国签证形势预测及09年申请形势估计其实这个也没有什么好预测的了,前面有几篇文章也提到了一些相关形势的变化(比如 美国将更加积极的加入吸引国际学生的竞赛中去 美国众议院科研教育委员会周三举行听证会听取关于改进国际学生和学者(F1,J1)签证的建议 布什政府2009年度财政预算将加强基础科学领域的投入)。通过05,06,07三年的高速增长,大家都知道了美国签证政策是一年比一年松了。 No tag for this post. 2008 fall美国签证形势预测及09年申请形势估计其实这个也没有什么好预测的了,前面有几篇文章也提到了一些相关形势的变化(比如 美国将更加积极的加入吸引国际学生的竞赛中去 美国众议院科研教育委员会周三举行听证会听取关于改进国际学生和学者(F1,J1)签证的建议 布什政府2009年度财政预算将加强基础科学领域的投入)。通过05,06,07三年的高速增长,大家都知道了美国签证政策是一年比一年松了。 No tag for this post. 2008 fall美国签证形势预测及09年申请形势估计其实这个也没有什么好预测的了,前面有几篇文章也提到了一些相关形势的变化(比如 美国将更加积极的加入吸引国际学生的竞赛中去 美国众议院科研教育委员会周三举行听证会听取关于改进国际学生和学者(F1,J1)签证的建议 布什政府2009年度财政预算将加强基础科学领域的投入)。通过05,06,07三年的高速增长,大家都知道了美国签证政策是一年比一年松了。 No tag for this post. 2008 fall美国签证形势预测及09年申请形势估计其实这个也没有什么好预测的了,前面有几篇文章也提到了一些相关形势的变化(比如 美国将更加积极的加入吸引国际学生的竞赛中去 美国众议院科研教育委员会周三举行听证会听取关于改进国际学生和学者(F1,J1)签证的建议 布什政府2009年度财政预算将加强基础科学领域的投入)。通过05,06,07三年的高速增长,大家都知道了美国签证政策是一年比一年松了。 No tag for this post. 2008 fall美国签证形势预测及09年申请形势估计其实这个也没有什么好预测的了,前面有几篇文章也提到了一些相关形势的变化(比如 美国将更加积极的加入吸引国际学生的竞赛中去 美国众议院科研教育委员会周三举行听证会听取关于改进国际学生和学者(F1,J1)签证的建议 布什政府2009年度财政预算将加强基础科学领域的投入)。通过05,06,07三年的高速增长,大家都知道了美国签证政策是一年比一年松了。 No tag for this post. 总算开通了skydrive了,兼谈tor的使用总算开通了skydrive了Original URL: http://wangjueju.cn/html/2008/04/24/%e6%80%bb%e7%ae%97%e5%bc%80%e9%80%9a%e4%ba%86skydrive%e4%ba%86.html 5g的空间,支持外链,呵呵,这下不必担心提供资源下载的问题了。 No tag for this post. 4/22/2008 美国的博士/研究型大学Doctoral/Research Universities—Intensive PUBLIC INSTITUTIONS ALABAMA Alabama Agricultural and Mechanical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Alabama in Huntsville University of South Alabama ALASKA University of Alaska Fairbanks ARIZONA Northern Arizona University ARKANSAS University of Arkansas at Little Rock CALIFORNIA San Diego State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San Francisco† COLORADO University of Colorado at Denver University of Northern Colorado† FLORIDA Florida Atlantic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Central Florida IDAHO Idaho State University ILLINOIS Illinois State University INDIANA Ball State University Indiana State University Indiana University-Purdue University Indianapolis KANSAS Wichita State University LOUISIANA Louisiana Tech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Louisiana at Lafayette University of New Orleans MARYLAND University of Maryland Baltimore† MASSACHUSETTS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Boston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Lowell MICHIGAN Central Michigan University Michig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Oakland University MISSISSIPPI Jackson State University MISSOURI University of Missouri-Kansas City University of Missouri-Rolla† University of Missouri-Saint Louis MONTANA Montana State University-Bozeman† University of Montana, The NEVADA University of Nevada-Las Vegas NEW JERSEY New Jersey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Rutgers, Th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Jersey, Newark Campus NEW MEXICO New Mexico Institute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Colleg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Forestry† NORTH CAROLINA East Carolina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Greensboro NORTH DAKOTA North Dakota State University Main Campus University of North Dakota Main Campus OHIO Bowling Green State University Cleveland State University Miami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Akron, Main Campus, The Wright State University Main Campus OREGON Portland State University PENNSYLVANIA Indian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SOUTH CAROLINA South Carolina State University† SOUTH DAKOTA South Dakota State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South Dakota TENNESSEE East Tennessee State University Middle Tennessee State University Tennessee State University TEXAS Texas A&M University-Commerce Texas A&M University-Kingsville Texas Southern University Texas Woman’s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Texas at Dallas University of Texas at El Paso† VIRGINIA 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PUERTO RICO University of Puerto Rico-Rio Piedras Campus PRIVATE, NOT-FOR-PROFIT INSTITUTIONS CALIFORNIA Biola University Loma Linda University† Pepperdine University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La Verne University of San Diego†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University of the Pacific† CONNECTICUT University of Bridgeport University of Hartford DELAWARE Wilmington College FLORIDA Florid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ova Southeastern University GEORGIA Clark Atlanta University ILLINOIS DePaul University Illinoi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tional-Louis University MASSACHUSETTS Clark University Worcest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MICHIGAN Andrews University MINNESOTA Mayo Foundation-Mayo Graduate School University of Saint Thomas NEW HAMPSHIRE Antioch New England Graduate School Dartmouth College NEW JERSEY Seton Hall University Steven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EW YORK Adelphi University Clarkson University† Hofstra University New School University Pace University New York Campus† Polytechnic University† Rockefeller University† Saint John’s University NORTH CAROLINA Wake Forest University OHIO Union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Dayton OKLAHOMA University of Tulsa PENNSYLVANIA Drexel University Duquesne University MCP Hahnemann University† Widener University TEXAS Baylor University Texas Christian University PRIVATE, FOR-PROFIT INSTITUTIONS FLORIDA University of Sarasota MINNESOTA Walden University Tags: 美国大学,GRE 4/21/2008 《从一封邮件看4.15之后的录取机会》续兼回复qzone上guoer的问题Original URL: http://wangjueju.cn/html/2008/04/21/415emailxu.html 在上次发表《从一封邮件看4.15之后的录取机会》之后,guoer在qzone上给我留了一个问题:“还有这样的学校哦,但现在还是under review的话,对方在等什么呢?” Tags: 美国留学 4/20/2008 在广州好又多买的南北特玫瑰嫩仔鱼吃到了苍蝇Original URL: http://wangjueju.cn/html/2008/04/20/nanbeite-fly.html 在广州好又多买了3袋南北特玫瑰嫩仔鱼,其中两袋没有什么毛病,第三袋尽然有一只苍蝇。 当即被恶心和雷倒,以后再也不敢买这种熟食吃了。即使买了也要仔细查看每一个角落才行。 No tag for this post. 4/19/2008 简单省钱的打手机办法Original URL: http://wangjueju.cn/html/2008/04/19/fetion.html 最近在异地,手机处于漫游状态,要给家人打电话还得加个漫游费。 不过飞信的语音聊天功能是不计漫游的,语音聊天是2毛九一分钟,和在本地打长途是一个价,所以赶紧装了一个试了下,效果挺好的。 而且飞信发短信是不收费的。 只要是移动的号码就可以。 免费发短信,短信群发,视频聊天,语音聊天,语音电话,手机博客都行,感觉用着挺不错的 而且好像移动要开始用飞信革那些手机版IM的命了,比如手机QQ,手机MSN。 George预计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飞信会一举成为IM中的老大的。另外,如果移动电信和联通可以通过单一IM或者多IM互通,估计QQ和MSN就要哭了。我相信由于电信行业的垄断本性,而且运营商进入内容服务领域,会产生这种结果的。 不过由于2008年8月中国实施反垄断法,所以对于那些小打小闹的IM还是有会有点机会的。至少市场上面竞争不过人家的话,还可以用法律来消耗一下对手。 简单省钱的打手机办法Original URL: http://wangjueju.cn/html/2008/04/19/fetion.html 最近在异地,手机处于漫游状态,要给家人打电话还得加个漫游费。 不过飞信的语音聊天功能是不计漫游的,语音聊天是2毛九一分钟,和在本地打长途是一个价,所以赶紧装了一个试了下,效果挺好的。 而且飞信发短信是不收费的。 只要是移动的号码就可以。 No tag for this post. 4/18/2008 从一封邮件看4.15之后的录取机会下面我从一个典型的营销角度来分析一下这封email: Dear graduate applicants, We thank you for your interest in our graduate program in Mechanical Engineering at xxx University. We have received a very large number of applications for fall 2008 admission. Our evaluation of these applications is almost complete. We have had the commitments from over 110 students to begin their graduate studies in our department. We are sorry that we are not able to accept many good applicants for admission. If you have decided to pursue your graduate study at another school or if you have chosen another career path other than graduate school, we wish you luck and continuing success, and you may ignore the rest of this message. (典型的欲擒故纵手法,而且虚张声势。大意就是说我们的graduate program很抢手,已经有很多学生申请而且还有xxx人已经宣誓效忠于本校了,你丫的有别的东家或者不打算读研了,就闪一边吧。看到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已经很清楚,这个学校其实还是“求才若渴”滴,除非你是已经有了心仪的选择而且宣誓了或者不想干了,否则你肯定还有机会。) No tag for this post. 寻诗作乐
鸣谢: Tags: 寻诗作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八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四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Tags: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No tag for this post. 不是一切Original URL: http://wangjueju.cn/html/2008/04/18/not-all.html 不是一切灭亡都覆盖在弱者头上; 不是一切心灵 都可以踩在脚下,烂在泥里; No tag for this pos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Tags: 法律法规 4/17/2008 加拿大学习许可(学生签证)之一:谁须要申请学习许可?如下是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的中文版本一个简单的FAQ之答案,关于谁应该申请学习许可。
更详细的英文版本有:
综合上面两个部分的资料说明,如果你是打算去加拿大学习(不论何种程度,中学,大学,研究生)你都应该申请学习许可(study permit)。但是 1、如果你只是去加拿大做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学习,那么你可以不必申请学习许可,但是中国公民仍须申请居民访问签证。 2、外国议员,如果希望在加拿大学习,则需要在联系自己国家在加拿大的使馆办理相关手续 3、外国军人,外国军人在加拿大学习是无须学习许可的。但是其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希望在加拿大学习,则需要满足相关要求。 对于那些想做短期学习打算的学生,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学习结束之后仍然希望逗留在加拿大并且继续学习,那么你最好申请学习许可而不是临时居民访问签证。 Tags: 学习许可,加拿大留学,GRE,签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