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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7/2008

    转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外综[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应当引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的高度重视。有些地方和学校不考虑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运行能力,不仔细核查外方的资质和办学能力,偏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低水平重复办学;有些学校未能悉心谋划合作办学的办学模式和教学安排,引进外国教育优质资源特别是引进外方核心专业课程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授课的比例很低,难以保证办学质量;一些地方和学校背离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追逐经济利益;更有个别地区和学校缺乏依法办学和维护教育主权的意识违规办学,损害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已经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从近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实地调查了解和进行复核的情况看,一些机构和项目存在招生宣传不实、招生不规范问题。有些纳入国家高等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项目,存在违反政策直接降低批次录取的问题;有些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面临学生不能如期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出国留学不能取得签证等问题;有些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高职)的项目,以可转入外国大学继续攻读学士甚至硕士学位课程招揽学生,而学生获得的外国学历学位证书认证问题难以解决;一些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一些高校特别是某些重点高校举办国外大学预科教育性质的课程班,有意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一些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存在办学论证不严,签署的合作协议不规范、不严谨,财务会计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甚至比较混乱的情况。还有一些院校对合作办学的中方主权重视不够,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管理权不到位,淡化甚至削弱了应有的领导权和决策权。个别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协调及监管职能不到位,执法不严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增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保持高校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坚持维护教育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各种各类因素诱发的学生群体事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消极影响,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

    二、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有关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抵制和纠正将中外合作办学当作学校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三、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牢牢把握好审批入口关。今后教育部审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将以外国教育机构是否为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知名学科专业及著名教授等作为主要依据;对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国内已举办同类合作办学项目或拟办专业的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内较为集中的,以及申报的收费标准明显偏离办学成本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四、要加强高等职业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切实把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放到加强内涵建设和提高教育质量上来。2008年底以前,原则上暂缓受理此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备案编号申请。请各地在此期间认真做好高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发展规划并报教育部,要从学科专业、国别选择、数量布局等方面精心筹划本地区职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规划,指导学校切实加大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借鉴外方在学科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增强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能源、矿产、环保及金融等高技能人才的能力。

    五、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当前,一些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自行举办了所谓的外国大学预科班,有的纯属外语培训,外国大学不参与在中国境内的教学活动,双方通过签订所谓相互承认学分协议,允诺参加课程班学习的学生有机会转到外国大学继续学习,并在完成学业后在境外获得外国大学的学位证书。上述办学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也无益于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各高校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不宜实施此类教育活动,更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实施此类教育活动。

    六、要按照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当前工作重点是招生简章及广告的规范管理和易引发矛盾的学历文凭颁发、学制等环节的监督,要以这两项工作为主开展一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消化解决,对问题严重者要坚决稳妥地予以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办学报告应按规定时间向审批机关提交等规定。

    七、我部将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重点推进“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建设。将依托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开通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开发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有选择地在部分省市按学科大类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根据法规的要求强化办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建立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披露工作,我部将逐步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等相关信息。今年1月初,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信息情况已通过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提出和制定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工作方案,并对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要尽快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整改。有关工作方案和清理整改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我部将对各地、各高校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教育部

    二零零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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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算开通了skydrive了

    5g的空间,支持外链,呵呵,这下不必担心提供资源下载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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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2008

    美国的博士/研究型大学

    Doctoral/Research Universities—Intensive
    PUBLIC INSTITUTIONS
    ALABAMA
    Alabama Agricultural and Mechanical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Alabama in Huntsville
    University of South Alabama
    ALASKA
    University of Alaska Fairbanks
    ARIZONA
    Northern Arizona University
    ARKANSAS
    University of Arkansas at Little Rock
    CALIFORNIA
    San Diego State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San Francisco†
    COLORADO
    University of Colorado at Denver
    University of Northern Colorado†
    FLORIDA
    Florida Atlantic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Central Florida
    IDAHO
    Idaho State University
    ILLINOIS
    Illinois State University
    INDIANA
    Ball State University
    Indiana State University
    Indiana University-Purdue University Indianapolis
    KANSAS
    Wichita State University
    LOUISIANA
    Louisiana Tech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Louisiana at Lafayette
    University of New Orleans
    MARYLAND
    University of Maryland Baltimore†
    MASSACHUSETTS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Boston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Lowell
    MICHIGAN
    Central Michigan University
    Michig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Oakland University
    MISSISSIPPI
    Jackson State University
    MISSOURI
    University of Missouri-Kansas City
    University of Missouri-Rolla†
    University of Missouri-Saint Louis
    MONTANA
    Montana State University-Bozeman†
    University of Montana, The
    NEVADA
    University of Nevada-Las Vegas
    NEW JERSEY
    New Jersey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Rutgers, Th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Jersey,
    Newark Campus
    NEW MEXICO
    New Mexico Institute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Colleg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Forestry†
    NORTH CAROLINA
    East Carolina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Greensboro

    NORTH DAKOTA
    North Dakota State University Main Campus
    University of North Dakota Main Campus
    OHIO
    Bowling Green State University
    Cleveland State University
    Miami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Akron, Main Campus, The
    Wright State University Main Campus
    OREGON
    Portland State University
    PENNSYLVANIA
    Indian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SOUTH CAROLINA
    South Carolina State University†
    SOUTH DAKOTA
    South Dakota State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South Dakota
    TENNESSEE
    East Tennessee State University
    Middle Tennessee State University
    Tennessee State University
    TEXAS
    Texas A&M University-Commerce
    Texas A&M University-Kingsville
    Texas Southern University
    Texas Woman’s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Texas at Dallas
    University of Texas at El Paso†
    VIRGINIA
    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PUERTO RICO
    University of Puerto Rico-Rio Piedras Campus
    PRIVATE, NOT-FOR-PROFIT
    INSTITUTIONS
    CALIFORNIA
    Biola University
    Loma Linda University†
    Pepperdine University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La Verne
    University of San Diego†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University of the Pacific†
    CONNECTICUT
    University of Bridgeport
    University of Hartford
    DELAWARE
    Wilmington College
    FLORIDA
    Florid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ova Southeastern University
    GEORGIA
    Clark Atlanta University
    ILLINOIS
    DePaul University
    Illinoi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tional-Louis University
    MASSACHUSETTS
    Clark University
    Worcest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MICHIGAN
    Andrews University
    MINNESOTA
    Mayo Foundation-Mayo Graduate School
    University of Saint Thomas
    NEW HAMPSHIRE
    Antioch New England Graduate School
    Dartmouth College
    NEW JERSEY
    Seton Hall University
    Steven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EW YORK
    Adelphi University
    Clarkson University†
    Hofstra University
    New School University
    Pace University New York Campus†
    Polytechnic University†
    Rockefeller University†
    Saint John’s University

    NORTH CAROLINA
    Wake Forest University
    OHIO
    Union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Dayton
    OKLAHOMA
    University of Tulsa
    PENNSYLVANIA
    Drexel University
    Duquesne University
    MCP Hahnemann University†
    Widener University
    TEXAS
    Baylor University
    Texas Christian University
    PRIVATE, FOR-PROFIT INSTITUTIONS
    FLORIDA
    University of Sarasota
    MINNESOTA
    Walden University

    Tags: 美国大学GRE
    4/20/2008

    在广州好又多买的南北特玫瑰嫩仔鱼吃到了苍蝇

    在广州好又多买了3袋南北特玫瑰嫩仔鱼,其中两袋没有什么毛病,第三袋尽然有一只苍蝇。

    当即被恶心和雷倒,以后再也不敢买这种熟食吃了。即使买了也要仔细查看每一个角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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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9/2008

    简单省钱的打手机办法

    最近在异地,手机处于漫游状态,要给家人打电话还得加个漫游费。 不过飞信的语音聊天功能是不计漫游的,语音聊天是2毛九一分钟,和在本地打长途是一个价,所以赶紧装了一个试了下,效果挺好的。 而且飞信发短信是不收费的。 只要是移动的号码就可以。 免费发短信,短信群发,视频聊天,语音聊天,语音电话,手机博客都行,感觉用着挺不错的 而且好像移动要开始用飞信革那些手机版IM的命了,比如手机QQ,手机MSN。 George预计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飞信会一举成为IM中的老大的。另外,如果移动电信和联通可以通过单一IM或者多IM互通,估计QQ和MSN就要哭了。我相信由于电信行业的垄断本性,而且运营商进入内容服务领域,会产生这种结果的。 不过由于2008年8月中国实施反垄断法,所以对于那些小打小闹的IM还是有会有点机会的。至少市场上面竞争不过人家的话,还可以用法律来消耗一下对手。


    简单省钱的打手机办法

    最近在异地,手机处于漫游状态,要给家人打电话还得加个漫游费。

    不过飞信的语音聊天功能是不计漫游的,语音聊天是2毛九一分钟,和在本地打长途是一个价,所以赶紧装了一个试了下,效果挺好的。

    而且飞信发短信是不收费的。


    只要是移动的号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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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8/2008

    从一封邮件看4.15之后的录取机会

    这是最近一封从email我处收到的一个学生(alita)向我咨询该如何回复的学校admission professor发过来的邮件。

    下面我从一个典型的营销角度来分析一下这封email:

    Dear graduate applicants,
    We thank you for your interest in our graduate program in Mechanical Engineering at xxx University.
    We have received a very large number of applications for fall 2008 admission.  Our evaluation of these applications is almost complete.  We have had the commitments from over 110 students to begin their graduate studies in our department.  We are sorry that we are not able to accept many good applicants for admission.  If you have decided to pursue your graduate study at another school or if you have chosen another career path other than graduate school, we wish you luck and continuing success, and you may ignore the rest of this message. (典型的欲擒故纵手法,而且虚张声势。大意就是说我们的graduate program很抢手,已经有很多学生申请而且还有xxx人已经宣誓效忠于本校了,你丫的有别的东家或者不打算读研了,就闪一边吧。看到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已经很清楚,这个学校其实还是“求才若渴”滴,除非你是已经有了心仪的选择而且宣誓了或者不想干了,否则你肯定还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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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诗作乐

    你是人间的四月天

    我说你是人间的四月天
    笑响点亮了四面风;轻灵
    在春的光艳中交舞着变。
    你是四月旱天里的云烟,
    黄昏吹着风的软,星子在
    无意中闪,细雨点洒在花前。
    那轻,那娉婷,你是,鲜妍
    百花的冠冕你戴着,你是
    天真,庄严,你是夜夜的月圆。
    雪化后那片鹅黄,你像;新鲜
    初放芽的绿,你是;柔嫩喜悦
    水光浮动着你梦期待中白莲
    你是一树一树的花开,是燕
    在梁间呢南,
    ——你是爱,是暖
    是希望,你是人间的四月天!
      修竹 02:00:28
    He Wishes for the Cloths of Heaven。

    Had I heavens’embroidered cloths,
    Enwrought with golden and silver light,
    The blue and the dim and the dark cloths
    Of night and light and the half light,
    I would spread the cloths under your feet;
    But I,being poor, have only my dreams;
    I have spread my dreams under your feet;
    Tread softly because you tread on my dreams。
      修竹 02:01:33
    如有天孙锦,
    愿为君铺地。
    镶金复镶银,
    明暗日夜继。
    家贫锦难求,
    唯有以梦替。
    践履慎轻置,
    吾梦不堪碎。
      修竹 02:02:08
    欲裁天上锦,
    金丝复银缕。
    斑驳杂青黛,
    晨昏差可拟。
    殷勤展君前,
    荆钗徒梦矣!
    愿君怜屐齿,
    我梦薄如绮。
      修竹 02:03:14
    She Dwelt among the Untrodden ways

    ——William Wordsworth

    She dwelt among the untrodden ways
    Beside the springs of Dove,
    A maid there was none to praise
    And very few to love:

    A violet by a mossy stone
    Half hidden from the eye!
    —fair as a star, when only one
    Is shining in the sky。

    She lived unknown, and few could know
    When Lucy ceased to be;
    But she is in her grave now, and oh,
    The difference to me!
      修竹 02:06:06
    她住在阒无人迹的地方,
    在鸽子泉的近旁。
    有谁知她的美貌?
    有谁作她的情郎?

    像苔石旁一朵紫罗兰,
    娇羞地半开半放;
    像夜空里一颗孤星,
    寂寞地闪着银光。

    呵,露西,你默默地活着
    离去也一声不响;
    我怎能相信,
        你我已隔世相望?
      修竹 02:07:21
    伊人所居,在彼幽泉。
    芳心自吐,素华谁怜?
    兰生于涧,星皎于天。
    游兮不归,余独怆然。
      修竹 02:07:54
    Love’s Secret
    ——William Black

    Never seek to tell thy love,
    Love that never told can be;
    For the gentle wind doth move
    Silently,invisibly。

    I told my love, I told my love,
    I told her all my heart,
    Trembling,cold, in ghastly fears-
    Ah! She did depart!

    Soon after she was gone from me,
    A traveller came by,
    Silently, invisibly:
    He took her with a sigh。

    爱的秘密
    ——威廉"布莱克

    何必要表白爱情,
    爱情又怎能说清?
    像一阵沁润的和风,
    无声无影又无形。
    我也曾胆战心惊,
    向她倾诉心曲,
    我说尽甜言蜜语,
    她竟然离我而去!
    她刚刚把我甩掉,
    就遇到一位路人,
    凭一声莫名的轻叹,
    就赢得她的芳心。
      修竹 02:10:00
    爱本无言
    言不由衷
    如沐和风
    润物无声

    执子之手
    倾我心曲
    诚惶诚恐
    弃我如遗

    言犹在耳
    逢彼路人
    朦胧轻叹
    获子之心

     

    修竹 02:10:49
    Ah,with the Grape my fading Life provide,
    And wash my Body whence the life has died,
    And in a Winding sheet of Vineleaf wrapt,
    So bury me by some sweet Gardenside。
     

    修竹 02:12:14
    佚我以美酒,
    息我以琼浆。
    殓我以翠叶,
    葬我于花旁。

    鸣谢:

    Tags: 寻诗作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六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四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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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令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 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笔者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全文如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笔者注: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注:法人资格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是否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惩罚过轻,则不足惩前毖后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 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补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逾期未达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不予换发项目批准书。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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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一切

    不是一切灭亡都覆盖在弱者头上;
    不是一切心灵
    都可以踩在脚下,烂在泥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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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国人大网   1999年06月28日   浏览字号:【 】     打印本页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Tags: 法律法规
    4/17/2008

    加拿大学习许可(学生签证)之一:谁须要申请学习许可?

    如下是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的中文版本一个简单的FAQ之答案,关于谁应该申请学习许可。

    如果你去加拿大学习,那么你需要学习许可。

    以下情况属于例外:如果你去参加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课程,则你不需要学习许可。但是,如果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你仍需要申请临时居民访问签证。如果你进入加拿大参加短期课程,然后打算继续学习且总时间超过6个月,那么你需要离开加拿大申请学习许可。因此,如果你有计划在加拿大停留超过6个月,即使你目前只是去参加短期课程,你也应该考虑申请学习许可。

    其他例外情况,请点击此处

    如果你申请去魁北克学习,你还需要由该省公民与移民关系部the Ministere des relations avec les citoyens et de l’immigration (MRCI) 签发的魁北克接收证明CERTIFICAT D’ACCEPTATION DU QUEBEC (CAQ)

     

    更详细的英文版本有:

    In most cases, you must obtain a study permit if you want to study in Canada.

    ……

    Exceptions

    In some cases, you do not require a study permit to go to school in Canada.

    • If you wish to study in a short-term course or program
      You do not need a study permit if you plan to take a course or program in Canada that lasts six months or less. You must complete the course or program within the period authorized for your stay in Canada.
      Even if you do not need a study permit, it is a good idea to apply for a permit before you come to Canada. If you decide that you want to continue your studies in another program after you complete your short-term course or program, you must apply through a Canadian visa office outside Canada for a study permit if you do not already have one.
    • Foreign representatives to Canada
      If you are a family member or staff member of a foreign representative to Canada accredited by 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anada, you may not need a permit to study in Canada. You should contact your embassy in Canada. Your embassy can contact the Office of Protocol at 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anada to find out whether you need a study permit.
    • Members of foreign armed forces
      If you are a member of a foreign armed force under the Visiting Forces Act, you do not need a permit to study in Canada. If your family members, including minor children, want to study in Canada, they must meet the requirements.
    综合上面两个部分的资料说明,如果你是打算去加拿大学习(不论何种程度,中学,大学,研究生)你都应该申请学习许可(study permit)。但是

    1、如果你只是去加拿大做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学习,那么你可以不必申请学习许可,但是中国公民仍须申请居民访问签证。

    2、外国议员,如果希望在加拿大学习,则需要在联系自己国家在加拿大的使馆办理相关手续

    3、外国军人,外国军人在加拿大学习是无须学习许可的。但是其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希望在加拿大学习,则需要满足相关要求。 

    对于那些想做短期学习打算的学生,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学习结束之后仍然希望逗留在加拿大并且继续学习,那么你最好申请学习许可而不是临时居民访问签证。

    Tags: 学习许可加拿大留学GRE签证